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体校友〔2024〕1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于2024年12月23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
2024年12月25日
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校友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社会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友会的财务活动应遵循合法、规范、节约、高效原则,收支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校友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强化财务监管;合理管理收入,控制成本,高效使用资金助力学校发展、社会拓展;注重经济效益,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严格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规范财务信息公开,依法透明运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校友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专用账户,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校友会财务管理由理事会负责,秘书处为办事机构,监事会负责监督。秘书处设财务机构,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校友会设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岗位,配备合格人员担任上述岗位工作,实行岗位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业务的全过程。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校友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即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及事业单位、境内外团体、企业、商会及个人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二)利息收入,即将校友会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投资收益,即将校友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所获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专项资助。
第八条校友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捐赠物资应根据协议约定使用,且符合校友会宗旨。若物资不能用于宗旨相关用途,校友会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用于捐赠目的。
第九条依照捐赠协议约定,根据捐赠人定向捐赠或者非定向捐赠意愿,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捐赠人指定用于本会及《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章程》规定范围内活动的,依照本制度规定使用;捐赠人未指定用途的,由本会决定在《广州体育学院校友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校友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校友会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捐赠资金进入校友会账户后,由校友会按项目进行管理、统一核算,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校友会接受广州体育学院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校友会办事机构维持日常运作的费用支出,有结余时可用于校友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的活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校友会支出需严格管理,手续完备。校友会法人为财务审批人;秘书长主持校友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财务会计人员负责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反映校友会的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校友会的支出是履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类耗费,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和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
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运行费用、校友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对有突出成校友的奖励、对贫困校友的扶助、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五条 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定后,向理事成员会议报告。所有支出均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定向捐赠:按照定向业务进行专项使用,经秘书长审核,由法人代表审批。
(二)非定向捐赠:
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长审核,由法人代表审批;
单笔经济业务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法定代表人签批。
第十六条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临时调整的支出预算,超过3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大额急需费用,应由秘书长提交书面报告,经法人代表审批后执行,并须提交下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认可。
第十七条校友会相关经费的支出标准,校友会有规定的按照校友会规定执行,校友会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家和广州体育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校友会的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和出纳为校友会所有会计业务的经办人。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校友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捐赠物资等。校友会应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不得由会计等不相容岗位兼任),对非现金资产(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实物台账管理,建立资产定期盘点制度,做到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二十条货币资金管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等。
现金及存款管理。校友会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应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清查盘点。
(二)银行账户管理。校友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各项收支必须纳入校友会统一的账户核算。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校友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设备。对所购实物资产应登记造册,形成固定资产的(含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应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和协议规定使用,在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目的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校友会账套的会计档案需独立装订成册和编号存档。
第二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查询、移交、销毁等管理,按照《广州体育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校友会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六条校友会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向主管部门、民政、税务部门等报表使用人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建立财务监督制度,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委托广州体育学院审计处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校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